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不知你说的现金,是在银行的存款,还是保管在自己或他人里的纸质货币呢如果是存款,存款单已交付给质权人的,质权人提出异议申请的,执行时,应当先让该质权人优先受偿,余下部分再执行。如果查明、封存的该现金纸币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质权人对执行的行为提出异议申请的,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如果被执行人不告知此现金或存款已经质押,被全部或部分执行后,质权人的利益受损的,质权人可以另行向该当事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