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停保的女职工,不能申请报销生育津贴。根据政策规定,不属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个体人员,参加了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不间断、足额缴纳满12个月后(即在第13个月生产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婚姻法等有关规定,在社保定点医疗机构(或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可按规定享受定额的生育医疗费,并通过医疗保险基金进行支付。应在小孩出生之日起三个月之内,由本人带上相关资料至参保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申领(报销时处于参保缴费状态)。生育医疗费包括女参保人员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等费用。女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按以下标准实行定额结算:
1.妊娠满7个月施行剖宫生产或剖宫流产的3000元;
2.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2000元;
3.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000元:
4.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300元;
5.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