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违约金和定金都是一方向另一方给付的一定款项,都有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作用。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而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在我国,定金兼具担保与违约责任两种属性,当事人可以约定 定金的性质,若无特别约定,定金性质为违约定金。由此可见,定金与违约金都是针对违约行为的,若二者并用,一则有脖于违约金 的补偿性,使违约金具有了惩罚性;二则会造成非违约方的不当得利。所以,违约金和定金并不能同时使用。对此,《合同法》第116条作 了明确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 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