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户籍人员在穗参保缴费,广州市人社局下发了关于“异地户籍参保人超龄继续缴费条件”的指引文件,明确在广州参加养老保险的异地户籍参保人到了退休年龄,但未达到缴费年限的,要先在广州延长缴费,直至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异地户籍参保人分为省内和省外两种不同的情况。其中,对于本省内的异地户籍参保人,最后参保地为广州且在广州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可在广州继续缴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可申请一次性趸缴不足年限:难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199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参保。对于外省户籍参保人,确定待遇领取地为广州的可在广州继续缴费。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2011年7月1日前)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月继续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申请一次性趸缴不足年限。扩展资料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六条的内容,参保人可以确定自己的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