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法人因为过错给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责任。
2、公民、法人损坏了国家的、集体的、他人的财产,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
3、赔偿原则,应优先恢复原状,在无法恢复原状的情形下,应综合考虑损坏财物的购买价值以及其使用年限,合理的确定其价格予以折价赔偿。
4、此类诉讼,双方争议的焦点,一般为,对于楼上漏水到楼下,并给楼下造成损失的事实是否存在争议。在对于楼上漏水给楼下造成损失的事实不存在异议的情形下,剩下一个关键性问题就是确认损失的清单,也就是损失的范围。
5、楼下作为受害方,应当搜集证据,向合议庭证明己方所提供的财产损失清单与楼上漏水的关联性,漏水发生后,
第一时间的照片、视频资料记录损害的程度及范围。物业出现场拍照,周围邻居知情者的人证、书证等证据都是有效反应损失范围的证据。
6、在楼上漏水到楼下并给楼下造成损失的事实,以及损失范围的合理性,与漏水之间的关联性,损失清单范围内的财物的实际合理价值可以较为准确确定的情形下,受害方在交涉未果的情形下,可以依法发起诉讼,要求楼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如果事实证明,楼下对于损害发生负有过错的,楼上作为侵害人可以依法要求减轻赔偿责任。
8、如果第三方,对于楼下的损害亦负有过错,应当与楼上共同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06条、117条、130条、13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