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是一个委托合同关系(代持股协议),但是名义出资人没有变更股东登记了权利,变更股东登记需要公司的配合,权利当然是有的,但是能否实现还需要看证据。主要的点是:实际出资人要求变更股东登记名册,即从之前的实际出资人(俗称隐名股东)变更为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实际出资人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这里的同意包括书面的同意以及实际行为的同意,如在公司的实际经营过程中,半数以上股东知晓实际出资人已行使过股东的权利,参加过股东会会议、从直接从公司领取分红等),就可以要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等,否则,就无权要求公司进行变更登记,而只能依据双方的代持股协议要求名义出资人承担合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