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意金-性质 作为自创的商业用语,诚意金在现在的商品房销售中,由于供求关系紧张,处于卖方市场的开发商普遍强势,由此采取了预售证得到之前便收取花费的方式,用来甄别、圈定客户。这种做法,往往不能保证所有交纳诚意金的客户都买到房,只是提供一种与买房相关的潜在机会。因此,所谓的诚意金,不具有合同效力及法律保护的性质。 诚意金-区分 诚意金并非定金。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预售前收取诚意金,并与排号、认购等做法挂钩,这种资本并不具有定金性质。从法律意义上讲,定金具有保证效力,保证未来两方将签订具体买卖合同,交纳定金之时,两方已经明确标的物以及价格。 诚意金-风险 收取诚意金、或者变相的设定账户存款排号,此时客户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射幸合同,而非固定合同关系。消费者支付花费买下的不是具体的实物或者服务,只是一种机会、一种购房可能性,并无具体的标的物做保证,也不确定价格。 所谓射幸,即侥幸,本意是碰运气的意思,射幸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的一种合同,这种合同的效果在于订约时带有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