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紧急避险交通事故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1979年1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鲁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肖石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龚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2008)息民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 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鲁军,被上诉人龚及其委托代理人肖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述原审的判决。
原审被告张不服一审判决,主要上诉称:
一、原审判决认定“被告的行为是导致货车翻车的主要原因”有悖于客观事实,是错误的。
二、从整个事情发 生的过程来看,其因电话线而追赶被上诉人的货车并不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充其量是个诱因。原审判决认为其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是错误的。请求二审依法 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请。
被上诉人龚主要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划分责任比例适当,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