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相关规定:
1、部队退休干部工资的核算方法:兵龄不满20年的,按照基本工资的85发放,兵龄每增加一个,增加一个面分点,荣立三等功的,再增加5,荣立二等功的,增加10,但最多不超过100。
2、如果批准病退后,没有移交至地方,其工资仍由部队发放。从下达退休命令的下月起按照比例领取退休费,同时停发工作性津贴和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家属随军的,还要停发随军家属的“一补两保”。
3、已移交地方的,在向地方移交时,地方民政局工作人员要审核档案,核对部队工资,准确无误后,再增加交通费、水电暖等费用,部队发至当年的12月份,从移交的下年度1月起由地方发放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