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如你所说只有具体的承办法官的话,这个决议应该是无效的首先他的合议庭组成的人数就不够。(书记员不是审判员)合议庭一般是由三名以上(必须为单数)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而
第二审民事案件合议庭成员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的。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
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
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
第一审的,按照
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
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
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