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分两种情况:
一、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扩展资料:
1、农村户口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规定安排工作。
3、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