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分别列举了对同种数罪必须并罚与不应并罚的情形。一方面,虽然列举了常见情形但不可能没有遗漏。另一方面,还存在一些既难以一概不并罚,也难以一概并罚,而是需要灵活处理的情形。所谓灵活处理,是指即使外表相同的情形,有时应并罚,有时不应并罚。之所以存在这种现象,也是由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特点造成的。换言之,完全可能出现同时存在不应并罚和必须并罚的根据或理由,或者说可能出现本文第二部分与第三部分相交叉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只能以刑法规定为根据,以罪刑相适应原则为指导灵活地处理。(一)原则上并罚、例外不并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