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劳动合同法》第85条对其进行了专门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
1)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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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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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