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能够申请再生育:
(一)两方均为独产娃儿,只生育一个娃儿的;
(二)两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娃儿的;
(三)两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娃儿在内地定居的;
(四)二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娃儿的;
(五)二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是有两个小孩且丧偶的;
(六)婚后不育,夫妻两方均满30岁,依法收养一个娃儿的;
(七)
第一个娃儿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能够再生育的;
(八)二等乙级以上的残疾军人,五级以上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娃儿的;
(九)矿工井下作业持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子的;
(十)乡村夫妻一方是独产娃儿,只生育一个娃儿的; (十一)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无弟兄的乡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娃儿的(仅适用女方姊妹中一人); (十二)乡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子的;(十三)大山区的乡,女方在乡村,只生育一个女子的。 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其居民从转制之日起3年内,可依照前款第
十、十
一、十
二、十三项的限定申请再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