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
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
筹备小组经批复成立后,应告知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在15日内将其掌握的全体业主名单、联系地址及其联系电话等材料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收到有关材料后5日内将上述资料交予筹备小组。
筹备小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拟好《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征求业主意见。
筹备小组组织各楼宇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