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1、在市本级缴纳居民医保如符合报销条件至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持社保卡结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学生儿童”报销比例为:⑴住院:住院发生的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内的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起付标准以上的由基金按比例支付,起付标准三、二、一级医院分别为500、400、300元,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90%、95%;⑵门诊:0—400元之间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社区医院60%、非社区医院50%,400元以上的费用个人承担;
2、如仍有不明之处,建议您在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
9:00—1
2:00下午
1:30—
5:30(夏令时下午
2:30—
5:30)拨打南京市12333人工服务,核对相关信息后进行具体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