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可以不受哪些收养条件的限制 对孤儿或残疾儿童的收养属于对特殊主体的收养,适用收养法的放宽规定。《收养法》第8条第2款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只能收养一名的限制。”孤儿或残疾儿童以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因为失去父母或者具有生理缺陷,特别需要社会的关怀和照顾,尽管国家专门成立了福利院收容抚养孤儿、残疾儿童以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但由于国家的财力有限,仍然不能满足这部分儿童的需要。为了维护孤儿、残疾儿童和弃婴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健康成长.国家鼓励公民收养孤儿、残疾儿童和弃婴,并对收养的条件适用放宽性规定,即收养人可以有子女,也可以同时收养多名孤儿、残疾儿童和弃婴。但是,有配偶者收养的,仍应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孤女或残疾女性的.仍须有40周岁以上的年龄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