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厦门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在厦门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
1、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
2、持《残疾人证》的居民;
3、享受厦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4、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有办理失业登记手续超过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
5、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
6、退养渔民和被征地人员;
7、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性年满4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
8、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9、军人随军家属和干部随调随迁家属。如已经超过劳动年龄不能认定就业困难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