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法》 第二十一条 保证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息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花费。保证合同另有商定的,按照商定。 当事人对保证保证的范围无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受职责。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保证证职责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合同法》 第二百零一条借贷人未按照商定的日子、数额提供借债,导致借债人损失的,应 当赔偿损失。 借债人未按照商定的日子、数额收取借债的,应当按照商定的日子、数额支付利 息。 第二百零三条借债人未按照商定的借债用途使用借债的,借贷人能够停止发放借 款、提前要回借债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七条借债人未按照商定的时限返还借债的,应当按照商定或者国家有关 限定支付逾期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