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第31条限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确立了劳动者的一方辞工权.劳动者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行使法定授权,不违背《劳动法》,不构成“违约”。因此,“公司的内部规则限定部分职务却要离前两个月提议申请才能够”是违背〈劳动法〉的。由于原劳动部《违背《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限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劳动者违背限定或劳动合同的商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导致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四)劳动合同商定的其他赔偿花费”的限定,事实上是指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因此,如果你们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商定了提前解除合同需要支付违约金的话,那么,即使你履行了提前一个月告知的义务,但单位仍有可能按照劳动合同的商定,向你主张违约金。反之,单位的做法就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与你形成劳动争议,你能够向单位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议仲裁申请,请求裁决:
1、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关系;
2、不支付违约金;(或支付被克扣的薪水及25%经济赔偿金)
3、返还被扣押的资料。劳动者在履行《劳动法》第31条限定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并继续工作30日后,劳动者即能够离开公司,而不必再等待公司做出认可与分别意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