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2.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3.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以便民为主要目的,浙江省于2010年10月11日新推出了一项《浙江省公安交警系统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措施》,其中规定关于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注册登记或转移登记时均可申请使用原号牌号码:机动车所有人使用机动车号牌号码三年以上的,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只要在六个月申请时限内,均可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如还有不明事项需咨询可拨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