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本领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乡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准则,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量。但六十岁以上的,年纪每增加一岁减少2年;七十五岁以上的,按五年计量。受害人因伤致残但事实上收入无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导致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能够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乡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乡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工人平均薪水”,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2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2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