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商量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隶属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限定的行政协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赔偿协议
(三)其他行政协议。房屋拆迁安置赔偿合同隶属行政协议,纷争隶属行政纷争,能够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