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意外处置条例》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组织关于重大医疗过失做法的报告或者医疗意外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置医疗意外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意外技术判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意外技术判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判定;医患两方商量解决医疗意外争议,需要进行医疗意外技术判定的,由两方当事人共有委托负责医疗意外技术判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判定。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意外技术判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判定工作。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意外技术判定结论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首次判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组织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议再次判定的申请。另外,可在诉讼中向法院提议判定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