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您可根据您的实际情况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按以下办法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最后参保地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如最后参保地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依次向前推至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如各参保地缴费年限都不满10年的,则在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若需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在武汉市参加社会保险(可由用人单位参保或在灵活就业窗口参保),且符合年龄条件(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即可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可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异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
2、单位停保后个人续保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或中心城区就近社区(因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而撤销社区服务站的,直接到所在街道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受理)办理;办理时限:社保经办机构为每月1-22日周一至周六,周六9:00-16:00、社区为每月1-20日工作日。
3、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如下:养老保险月缴费分为六档(一档618.66元;二档719.62元;三档959.5元;四档1199.38元;五档2398.76元;六档3598.14元);医疗保险月缴费316.33元(含7元大额医疗保险)。在武汉市灵活就业窗口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因各种原因导致灵活就业窗口基本养老保险存在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可申请补缴中断的养老保险。首次在武汉市灵活就业窗口参保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不得通过向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4、个人在灵活就业窗口参保只能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灵活就业参保和单位参保缴纳医疗保险均为职工医疗保险,可按规定享受医保报销待遇。灵活就业人员正常连续缴纳医疗保险满6个月以上,从第7个月开始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