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劳动法》施行后:“一必须享受年休假,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第一条的规定,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因此。因此你们领导的说法是欠妥的、关于是否还保留“临时工”的提法问题,在《劳动法》实施以后,只要累计工作满一年的职工。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都依法享有至少每年5天的年休假,你在身份上就是单位的职工,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根据上面的规定可知,“临时工”的概念早就不复存在。你也当然有享受年休假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