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质证,俗称对质,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听取、审阅、核对、辨认等方法,对提交到法庭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作出判断,没有异议的予以认可,有异议的当面提出质疑和询问的过程。最高人民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据此规定,对不同种类的证据进行质证的要求也不相同: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因而应当提交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是如果有下面两种情况之一则除外:一是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二是原件或者原物已经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