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第13个月在成都范围内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并且出院在医院结算时也处于参保缴费状态的,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相关待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其数额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扣除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后,由统筹基金根据医院级别按比例支付:医院85%,二级医院90%,一级医院92%,与医保机构签订了住院医疗服务协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5%。在此基础上,年满50周岁的增加2%,年满60周岁的增加4%,年满70周岁的增加6%,年满80周岁的增加8%,年满90周岁的增加10%。根据年龄增加后的医疗费报销比例,不得超过100%。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医院800元,符合条件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住院医疗服务协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乡镇卫生院)160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由累计不超过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若单位参保基本医疗保险期间同时缴纳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患重特大疾病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后的剩余部分,符合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费用,由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实行级距式分段按比例支付:
1.剩余部分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77%;
2.剩余部分在10000元至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80%;
3.剩余部分在30000元至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85%;
4.剩余部分在50000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90%。一个自然年度内,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累计不超过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