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规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目前,此项工作已在涉县、武安市等12县(市)及马头生态工业城启动,预计2012年可基本实现适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基金筹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至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采取按年度缴费的方式缴费,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政府补贴。财政对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按月全额支持55元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地方政府对缴费参保人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实行特殊补贴政策,地方财政每年为其代缴81元养老保险费。建立个人账户每个参保人都有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省、市、县(市、区)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若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完的资金,除政府补贴外,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补贴的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