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虽说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越来越多的规定了劳动者的许多权利,但相较于用人单位来说,劳动者始终处于弱势地位,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享有的劳动合同任意解除权只怕也是劳动法律、法规所能赋于劳动者的曲指可数的实实在在且能操作的权利了,这一点恳请您及其他的企业经营者或管理者能够理解并谅解;2、用人单位若想控制员工的非正常离职,最好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a、用责权明确的制度、协议限制员工非正常离职(签订商业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
b、积极完善奖励机制减少员工非正常离职(合理的薪酬和职位、提供培训机会等);
c、强化员工对企业文化的认同(加强沟通,建立充满人情味的企业文化);
d、同时用人单位应做到弱化对核心员工的依赖,建立接班人计划等。3、以上建议不一定绝对正确或绝对适用于贵公司,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