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人员离开原就业参保地时,应到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2、参保人员到新就业地就业并参保缴费后,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新就业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书面申请,并出示原就业参保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
3、新就业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对申请进行审核后,确认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即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联系沟通,按规定办理参保人员相关信息传递和基金转移手续。
4、相关手续办好后,参保人可在新就业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官方网站或前台自助打印参保缴费明细,确认转移情况,整个关系转移接续的手续就完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