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