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策规定,参保人员按规定不间断、足额缴纳成都市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后(即在第13个月生产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婚姻法等有关规定,在社保定点医疗机构(或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可按规定申报生育保险。女职工报销生育保险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两部分待遇:生育津贴:按照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个月除以365天后,按不同情形分别计算生育津贴:1.妊娠满7个月生产的乘以98日;2.妊娠满4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42日;3.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乘以15日;4.难产增加15日;5.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日。生育医疗费包括女参保人员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等费用。女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按以下标准实行定额结算:
1.妊娠满7个月施行剖宫生产或剖宫流产的3000元;
2.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2000元;
3.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l000元:
4.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300元;
5.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