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说到商标共同侵权的问题时候,我先说一下关于商标侵权的问题:商标侵权的类型 1.未注册商标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这是最常见、数量最多的商标侵权类型,具体包括:(1)在相同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或相同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行为。值得指出的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相同商品”的判断有时候很困难,两种商品虽然实际上是同一种商品,但名称、功能却可能迥然不同。 (2)在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行为。 (3)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的行为。围绕普通消费者都很熟悉的“箭”牌口香糖,一些企业打起了擦边球:前不久市场上出现了一种叫“跳跳虫”的玩具,这种玩具和口香糖本来是不相干的商品,然而该玩具的外包装、文字、图案、色彩及排列却与“箭”牌口香糖极其近似。根据商标注册人的投诉,工商部门依据《商标法》第38条(4)项“给他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侵权认定和处罚。 (4)在与商品具有相关性的服务项目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行为,或者在与服务项目具有相关性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行为。判断商品与服务项目是否类似,关键在于服务项目与商品之间是否有共同点,二者在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时,消费者是否容易产生商品与服务的混淆和误认等。 2.知识产权相临领域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具体包括: (1)商号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突出表现是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文字商标作为商号申请企业名称注册,并不规范地使用该企业名称。近日发生的“冠生园月饼事件”再次从一个侧面提醒人们,商号与商号的冲突、商号与知名商标的冲突,已经到了非下功夫解决不可的地步了。 (2)域名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域名作为企业或个人的一种身份标识,在互联网上经过注册后域名注册人即享有域名权。由于域名不进行实质审查,域名注册单位也不负责向国家商标主管部门查询该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冲突,所以发生商标侵犯域名权以及域名侵犯商标权的空间很大,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也给一些投机者提供了可乘之机。近年来出现的互联网域名抢注风波,实际上是一种利用网络为中介以域名权侵犯商标权的现象,已经引起了政府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关注。由于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的不懈努力,目前域名抢注现象初步得到遏止。 (3)外观设计专利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商标作为一种商品标识,其可以由文字、图形及色彩单独或组合而成,外观设计实际上是一种文字、图案、色彩和形状结合的具有商业价值的新颖性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其各要素的组合形式,而不保护其文字内涵。因此,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中的文字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则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4)广告语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南有某某、北有某某”、“某某某某,塞外某某”等是大家比较熟悉的广告语,这种广告,从形式上来说,是对比广告,从内容上看,是商标使用行为。对比广告从其本质来说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其内容是否侵犯相关权利,一直是学术界探讨的问题,也引起了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关注。笔者认为,上述广告语是否侵犯商标专用权,不可一概而论,其是否侵权至少应把握两点:一是广告语是善意使用还是搭便车或者恶意使用;二是广告的后果会不会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和消费者的误认误购。 (5)特殊商品名称或建筑物名称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特殊商品名称如药品名称主要分为药品商品名称和药品通用名称两种,法律规定,药品商品名称可以用于商标册,即药品名称的商标化,然而在实践中,许多企业并没有将其药品商品名称注册为商标,而是给药品商品名称重新起一个商标名称并申请注册,一些投机者利用这种状况,将该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为药品商品名称,并恶意不规范地使用。另外,目前一些地区的地名保护单位为实施对地名、建筑物名称的保护,建立了地名、建筑物名称登记制度,诚然,这一做法不无可取之处,但是在客观上也可能为一些投机分子的侵权行为尤其是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6)说明书(著作权)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产品说明书使用不规范可能导致商标侵权的情形主要有:在不恰当位置突出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并可能引起消费者混淆;贬抑他人商标或淡化他人的商标显著度。 以上就是商标侵权,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个商标的侵权才会构成商标共同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