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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终止合同该怎么写?

帮助5人 4.3w浏览 匿名 2020-12-02 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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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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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卖方(简称甲方):
    买方(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转让给乙方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协商如下,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承包土地位于文山的集体土地转让给乙方,面积为_____。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总价:______人民币元整(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一次性付甲方土地转让款人民币_____万元整(小写:____元)。余款人民币_佰_拾_万_仟_佰_拾_元整(小写人民币:____元),于20年月日前全部付清。
    第四条甲方必须协助并积极配合乙方办理该宗土地使用权证全部手续。并于2011年11月10日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五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定后,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变更合同均属违约,除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金伍万元外,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2、甲方必须保证土地使用权产权清晰及土地界线无争议的交付乙方使用,否则,应承担由此而给乙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3、如因政府部门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政府征用该土地的,所有补得的款项归乙方所有,甲方任何人不得干涉。
    4、甲方必须保证不得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告诉他人,导致乙方无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同属于违约。
    5、乙方必须保证按时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款全部付清给甲方。不能按时支付的,同属于违约。
    第六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二份,具有同条法律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转让方(甲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20___年__月__日
    全文
    13 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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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终止合同该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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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证没写终止日期是否正常
土地证没有注明终止日期,应该是土地证使用性质是国有划拨或者集体所有,这两种都是没有土地使用终止日期的。这些都是正常情况,如果你过户或者主动去国土局补交土地出让金会换成新证,这些没有注明的项目都会注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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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面积怎么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不动产领域中,关于土地使用权面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细则中的相关条款,应以土地使用权证书中所记载的面积为标准。而对于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的计算方法,则是将房屋建筑面积除以楼房总建筑面积,再乘以楼房占地面积。具体而言,土地使用权面积证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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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城镇土地使用过程中的用地面积,其中包括建筑占地面积和共有使用权面积,同时还会详细列出分摊面积以及土地等级;
最后,农村土地使用权面积证书中,会详细记录土地总面积,并分别列出各类地类面积。
此外,证书中还会有备注部分,用于记录一些重要信息;变更记事部分则用于记录土地使用权面积发生变化时的情况;附图部分则是对土地使用权面积的详细描绘,以及证书的编号等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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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终止之后怎么办?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依该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即终止。2、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后的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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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一审庭审终结前提起行政赔偿合法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受害者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的相关条件,其具体内容如下所述:
(1)作为原告必须具备请求赔偿的法定资格;
(2)在案件中需要明确地指明侵权方即被告的身份;
(3)受害者需向法庭提交具体详尽的赔偿请求以及能够证明自身实际遭受损害的事实依据;
(4)若加害人实施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并已经被确认违法,则可以据此提起赔偿诉讼;
(5)赔偿责任部门已经对赔偿申请进行过预先处理或者超出了法定的处理期限而未予理睬;
(6)提起的赔偿诉讼应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理范畴并且需受到有权审理此案的人民法院的管辖;
(7)原告需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申诉时间,不得无故拖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具有请求资格;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
(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
(5)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
(6)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7)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第二十二条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行政案件的原告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后至人民法院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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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会终身携带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有关于取保候审记录的问题,需要明确的是,这并不是一个永久的历史标记,它只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并不意味着被执行人就是罪犯。在实际实施过程中,法院只有在经过审判后并且判定被告有罪时,才能确定案件的最终结果,而这个结果与是否曾经实施过取保候审无关。即使在没有经过审判就被拘留的情况下,也会有相应的拘留证明和释放证明等相关法律文件,这些记录都会被纳入到个人的档案资料中。取保候审只是一种暂时性的释放和监管措施,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而不是作为犯罪记录的依据。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法院作出了无罪判决或者判定被告有罪但情节轻微的话,那么就不会留下案底。
然而,如果当事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了相关规定,那么他们可能会面临更加严厉的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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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土地使用权没有终止日期吗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导致受让人土地使用权终止的四种原因:1、使用年限届满。2、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提前收回。3、因逾期开发而被无偿收回。4、土地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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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终止是什么意思?
土地使用证终止时代表使用土地的期限已经到了,想要继续使用可以向管理土地的部门去申请续期。对于住宅土地的产权如果自动续期规划的,有些政府会进行公告。其他的土地需要提前一年以上去申请续期,否则土地将会收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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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渣土刑事拘留会判刑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司法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实施刑事拘留之后,并不必然就会面临着法律的制裁,即被判处刑罚。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犯罪嫌疑人经公安机关侦查,获取了充足的、无可争议的罪证之后,公安机关便将会其移送至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若最终法院判定犯罪嫌疑人确实存在犯罪行为,并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时,那么犯罪嫌疑人将不可避免地被判处刑罚;
然而,如果经过调查,无法证实犯罪嫌疑人存在犯罪行为,或者存在法定的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那么犯罪嫌疑人便无需承担任何刑事责任,也不会被判处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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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土地使用权终止怎么办?
工业土地使用权终止如果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而且连地上的建筑物也收回的话,由国家按有关规定补偿。如果不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房子和土地还可以继续使用,但需按照现行的土地出让金标准,缴纳相应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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