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必须明确说明,用“追诉期”是不正确的,应该用“诉讼时效”来描述。
其次,关于物业费的拖欠纠纷,应该适用《民法总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应该本着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对待。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