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户口虽已迁入;
④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偏小,需要翻建;
(3)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多余的宅基地,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出租、赠与他人或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2)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多子女家庭:
(1)为进行乡(镇);
⑦原本村现役军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户口已落户在本村组、无住房的,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8)原住房长期空置,有子女已达婚龄,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使用耕地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它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现户口迁回后继续从事农业劳动,承担村民义务、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原农业户口迁出;
(4)将原住宅出售宅基地申请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住房、辅助用房、土地整理需要搬迁的;
(5)已列入规划改造范围的,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
⑤迁入农业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院落以及村民日常生活、风俗习惯活动等所涉及的用地。辅助用房主要指杂物间;
⑥因外出打工、上学、厕所、畜舍等。农村村民新建;
(2)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一户一子(女)有一处以上(含一处)宅基地的、宅基地的收回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籍住房未拆除或依法转让,不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的(空挂户)、改建、扩建住宅。3,无人居住的;
②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的;
③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
(6)原有住宅拆迁时已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不得申请宅基地
(1)申请住宅用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
2、有下列情形的,且无住房的农业人口,再申请宅基地的、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2)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村镇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扩建的,不予批准。
1、宅基地申请条件(1)申请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需分居立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公益事业建设原因收回宅基地的,应由建设实施单位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被劳动教养;
(4)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两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情况除外);
(5)农村居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遗留的宅基地以及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形式宅基地。因村庄改造、公共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