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建房有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房产证?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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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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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产办理证办理的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申请-受理-查验-实地查看(视情况-缴纳税费-不动产登记簿登记-发证。
已建房有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房产证?

已建房有土地使用证 ,想要办理房产证,如果是初始登记,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无房证明土地证买卖合同确权审批表,派出所的房屋坐落证明,如果是农村宅基地建房,应当通过政府审批,才可以建房,否则属于违法建筑。

一、农村房产证办理流程

首先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由于农村建房的宅基地需要通过审批,因此,农村自建房房产证的办理不同于城市房屋的先买房后办证。而是需要先提出申请,通过审批后,才可以建房并领取房产证。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1、房产证,是当地房产管理局下发的,是国家唯一承认的房产归属人的凭证。产证上是谁的名字,那么此房产就是谁的私有财产,产权证自己发证日期起五年后可上市交易。

2、土地使用证是国土资源局下发的。一般使用年限住宅为70年,商业房为50年,房产所有人只具有使用权,不能交易买卖,土地乃属国家所有。

3、有房产证,在拆迁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拆迁安置补偿以持有产权证人的名字为准。

二、如果是初始登记的新建房屋那是需要的,具体如下:房产证办理需要材料

1、一手商品房:需要买方提供身份证明、户口本、结婚证、无房证明,买卖合同、总房权证复印件、总土地证复印件、发票、派出所的房屋座落证明、测绘图、评估报告、契税单、确权审批表。

2、二手商品房需要双方提供身份证明、户口本、结婚证、无房证明、房权证、土地证(或复印件)、买卖合同、派出所的房屋座落证明、测绘图、评估报告、契税单、个税单(缴纳或减免)、营业税单(缴纳或减免)、过户确权审批表;若有共有权利人还需提供和卖方同样的材料。

3、初始登记的新建房屋需要提供身份证明、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土地证)、验线书、确权审批表、派出所的房屋座落证明、测绘图。

综上所述,已建房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是国土资源局发放的,一般为住宅房70年的房产使用权,商业房为50年使用权,土地是国家的,不能交易买卖,房产证是当地房管局发放的,是承认房产归属的凭证,房产证自发放之日起5年内才可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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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证未过户已建房是不可以的,自建房过户涉及到土地性质,如果自建房土地为集体用地,则不可买卖,且不能办理过户及房产证。如果土地为国有土地则可以进行交易,可过户办理房产证。个人自建房是我们俗称的小产权房,有房产证的话,可以进行自由交易,但是受一定的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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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确认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是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是建设活动中接受监督检查时的法定依据。没有此证的建设单位,其工程建筑是违章建筑,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具体而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包括下列内容:
⑴许可证编号;⑵发证机关名称和发证日期;⑶用地单位;⑷用地项目名称、位置、宗地号以及子项目名称、建筑性质、栋数、层数、结构类型;⑸计容积率面积及各分类面积;⑹附件包括总平面图、各层建筑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和剖面图。
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包括住宅、工业、仓储、办公楼、学校、医院、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等的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均需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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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许可证编号;⑵发证机关名称和发证日期;⑶用地单位;⑷用地项目名称、位置、宗地号以及子项目名称、建筑性质、栋数、层数、结构类型;⑸计容积率面积及各分类面积;⑹附件包括总平面图、各层建筑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和剖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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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土地使用证建房算是违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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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已经建成10年无土地使用权无规划审批,现在被人举报了,请问还可以补办土地使用权么?
[律师回复]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违章建筑如果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当事人可以进行改正,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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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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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已建房屋可以转让吗
[律师回复] 对于集体土地使用权已建房屋可以转让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集体土地使用权已建房屋可以转让吗
在房屋与土地的关系上,现普遍采取“房地一体主义”原则,即房屋的所有权与其所附着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同时移转,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不会因房屋所附着的土地归属于其他人而引致纷争。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也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在我国经过出让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不存在障碍的,但是,1998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时将“允许城镇非农户口居民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的规定加以删除,并在第63条中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造成“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的状况,从而在立法意义上,城市及外村、外乡居民已被禁止成为集体土地上住宅的合法所有权人。
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买卖合同也就由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直接影响到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二、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1、此类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因此要实现此类合同的目的,就必须使在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所有权与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里却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此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由此就可以得出此类合同无效的结论。
2、由于合同标的不能而无效。除合法要件外,契约的标的可能、确定或可确定是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之一。所谓标的可能,是指合同所规定的债权人的权利或债务人的义务在客观上有成为现实的可能性。如果标的无法实现,则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当事人签订的在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买卖合同,其标的是买受人交付价金、出卖人移转房屋所有权。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房产管理部门只办理城市国有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权属证书,因此,在集体土地上所建的房屋无法按照约定进行所有权的移转,因为依照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的移转必须以法定登记机关的物权移转登记为要件,不经登记变更物权归属始终不发生变化,也就是说这类合同的标的在客观上没有实现的可能性。这是一种债务人即使愿意履行也不能履行的状态。基于这一原因,也可以确定此类合同无效。
三、集体土地使用权怎么转让
根据土地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转让。《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当符合土地规划并且依法取得建设集体土地的企业,因破产或兼并等情形致使集体土地使用权依照法律规定发生转移的都是可以转让:
1、集体土地使用权买卖
集体土地使用权买卖作为集体土地转让的最广泛的方式,买卖是以金钱支付为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对价。由于买卖是集体土地转让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我们通常所说的集体土地转让一般都是指集体土地使用权买卖;
2、集体土地使用权抵债
集体土地使用权抵债是买卖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一种特殊形式,只不过金钱支付的条件以及期限不一样而已。在集体土地使用权买卖时,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移转和金钱的支付是对等进行的;
3、集体土地使用权交换
以集体土地转让使用权交换方式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对价不是金钱,而是与金钱等价的其他财产或特定的某一财产权益。集体土地使用人将集体土地使用权移转给同一集体的其他受让人,以此取得同一集体其他受让人提供的特定的财产权益或其他财产。
建筑在建期间,建房使用费缴纳土地使用税吗
[律师回复] 一、土地使用税的定义以及性质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其税额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间。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二、土地使用税计入管理费用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薪酬、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三、土地使用税计入管理费用的原因 至于为什么要将土地使用税计入管理费用,并没有统一的解释。小编综合了学界观点,为大家解释一下。对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都是一种财产税,从概念上理解财产税是对物进行的使用权进行征税,也是对使用物费用消耗的补偿。所以以费用的形式反映。而其他税种比如:流转税、所得税都是行为税,是权力机构对某种行为发生进行调整。因此,我国法律将土地使用税计入了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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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土地使用证建房是不是违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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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购买宅基地自建房屋,已取的时得土地使用证,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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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乡村自建房怎样解决房屋证,需要提交什么手续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限定,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手续: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手续。另外,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隶属房屋所在地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证明。所以,想要解决乡村房屋证的,首先需要准备好以上的手续。对于手续不是很清楚的,能够去当地房屋管理部门简单询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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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如何办理土地使用证?
本人提出申请—村社签章—国土管理所—片区负责人员安排人员会同村建实地选址定点—国土管理所—县国土房管局—国土管理所—建房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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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租赁的土地上是否可以建商铺 在租赁的土地上可以建商铺。 合法的土地租赁程序 租用土地,必须先行征用并转为国有土地。根据《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222号)的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租赁期限、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土地租金标准调整的时间和调整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义务等。租赁土地使用权经登记后,承租人可以拿到注明“租赁”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租赁年限届满后,租赁土地使用权终止。 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如果不符合规定的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则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在现实中,普遍存在着土地承租者直接与土地所属的村委会签署土地租用协议的操作方式,这一做法并不妥当,擅自出租土地的行为会被认定为无效行为。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等也均因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成为无效合同。 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租用土地的,也必须先行征用并转为国有土地后,再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租用手续: (1)与有关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就租赁地块状况、规划用地性质、租赁年限、租金及支付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 (2)在租赁合同签署后,由承租人按规定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租赁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3)租赁土地使用权经登记后,承租人可以拿到有关部门颁发的注明“土地租赁”的房地产权证书。土地租赁年限届满后,租赁土地使用权终止。 除此外,企业可通过股转转让方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但是这种方式会对需要解决用地问题的企业面临着整个企业的行业转化、债权债务重组等一系列其他问题。 其次,企业可通过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上已有的房屋达到取得生产经营场地的需要。这种方式相对于前一种方式而言,取得生产经营场地的方式较为简单,也容易操作,但需要注意的前提条件是,已有的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都是通过合法的审批手续取得的。 非法租赁土地如何处理 首先是协商解决。在政府主导下,由政府、村组、承租土地的第三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解除非法租赁合同。 其次是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手段解决。《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八十一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依据以上的法律规定对非法出租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行为进行查处,要求村、组解除租赁合同,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没收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另外,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也可以承租土地的第三方无用地报批手续、地上建筑无建筑规划手续认定为违法建筑为由,发限期整改及处罚通知,而后进行。但必须指出的是,政府职能部门动用行政强制手段拆除后,由于承租方和村、组的租赁合同并未解除,承租方依然可以合同违约为由,向村、组提出赔偿要求。 第三是诉讼解决。由当事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土地租赁合同。提起解除合同的民事诉讼后,可以对土地租赁合同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认定,并据此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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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冲突?
[律师回复]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人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较长,不上口。这个概念在传统民法上就叫做地上权,也有的主张叫做土地使用权,但是,立法者由于觉得地上权这个概念较为生疏,民众不容易理解,因此才叫这个名字。这个叫法虽然通俗,民众容易懂了,但是它不够科学、缺少更多的道理。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个人、单位通过依法订立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经营并获得收益的权利。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三个要素即:主体、客体、权利和收益。这其实也是任何一种产权必需具备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2、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根据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法订立承包合同而产生。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承包合同确定。
3、承包经营的客体是土地,包括种植业用地、林业用地、畜牧业用地和渔业用地。
4、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以使用和收益为主,是以土地为基础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取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土地产权的众多产权项之一,这种权利的产生于经济交易合同或契约,或者某种制度。一旦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这种产权就可在一定的条件下进行交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或者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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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土地使用证不让建房吗?
有土地使用证是不能建房的,还需要取得有关施工许可后才可以建设房产,具体情况下可以提交规定的材料到土地管理部门来进行申请处理,如果符合条件就是可以按照规定来建设房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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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改造,房产证已有,土地使用证还有用吗?
[律师回复] (7)户口虽已迁入;
④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偏小,需要翻建;
(3)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多余的宅基地,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出租、赠与他人或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2)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多子女家庭:
(1)为进行乡(镇);
⑦原本村现役军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户口已落户在本村组、无住房的,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8)原住房长期空置,有子女已达婚龄,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使用耕地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它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现户口迁回后继续从事农业劳动,承担村民义务、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原农业户口迁出;
(4)将原住宅出售宅基地申请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住房、辅助用房、土地整理需要搬迁的;
(5)已列入规划改造范围的,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
⑤迁入农业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院落以及村民日常生活、风俗习惯活动等所涉及的用地。辅助用房主要指杂物间;
⑥因外出打工、上学、厕所、畜舍等。农村村民新建;
(2)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一户一子(女)有一处以上(含一处)宅基地的、宅基地的收回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籍住房未拆除或依法转让,不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的(空挂户)、改建、扩建住宅。3,无人居住的;
②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的;
③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
(6)原有住宅拆迁时已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不得申请宅基地
(1)申请住宅用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
2、有下列情形的,且无住房的农业人口,再申请宅基地的、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2)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村镇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扩建的,不予批准。
1、宅基地申请条件(1)申请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需分居立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公益事业建设原因收回宅基地的,应由建设实施单位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被劳动教养;
(4)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两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情况除外);
(5)农村居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遗留的宅基地以及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形式宅基地。因村庄改造、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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