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决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四)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五)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七)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八)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申请裁决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补正。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