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第三十六条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女职工生育,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也就是说产假期间的工资应按员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发放、晚婚假或产假期间若经过周末或法定节假日,也应包括这些天数的,不能将这此天数排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