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的召开程序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临时会议可以由20%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在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时,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的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并同时告知居委会。业主大会的职责主要有:
①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②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③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④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⑤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⑥履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参考法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