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不可以当发票使用。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第八条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2.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8.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