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根据【201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