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现您在公司工作近5年,未订立劳动合同,后来由于公司效益不好,让员工休息两个月,期间,拖欠工资一个月,如今又要将您们社保报停的情况。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对于用人单位存在的情况,您可以主张:
1、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为期一年的双倍工资,已经支付过工资的,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差额部分,而超过一年未订立就属于无固定期限用工;
2、要求支付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工资,另外休息期间的一个月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具体可以致电12333或者劳动行政部门详询当地规定;
3、拖欠的一个月工资要求支付;
4、因拖欠工资的情况,以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下,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5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主张。以上建议供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