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第二十八条非因员工本人过错,用人单位部分或者整体停产、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停工员工在停工期间的工资:
(一)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二)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2、如果“假卡”名称是“员工个人请假申请”什么的,可能视为个人原因请假。但是,如果你们公司现在是很多员工同时一起被放假,那“个人原因”肯定是说不过去,仲裁庭不会采信的。
3、如果公司不依照法律给你们工资,你们可以一起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