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可以将其划分为三类: 其
一,由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委员会进行的调解; 其
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的调解; 其
三,由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的调解。 三者之间的区别首先是主持调解的单位不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由在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调解小组负责进行,调解组织由本单位的职工代表、企业(单位)代表以及本单位的工会代表三方人员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则由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实行仲裁管辖,受理本辖区内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由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代表及政府指定的经济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具体由劳动仲裁庭负责调解。 人民法院主持的劳动争议调解,是在人民法院的法庭主持下进行,代表国家对劳动案件予以调解。 劳动争议仲裁在对劳动争议实现仲裁之前,先进行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时则进行仲裁。人民法院在对劳动案件作出判决之前,亦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则进行宣判。 上述三类调解均属于劳动争议调解方法的范畴,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