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的规定三种情形,则执行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第
一、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等对被执行人具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房产且能够为被执行人提供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此时可以申请执行法院司法拍卖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第
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当中,为了逃避债务将其名下的其他房屋过户到他人名下的,恶意制造唯一住房对抗法院执行。此时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第
三、申请执行人可以按照当地廉租房的标准为被执行人提供可以的居住房屋,或者承诺在司法拍卖被执行人唯一住房后,从拍卖后的变价款中为被执行人预留5至8年的房租。此时就可以强制执行其唯一住房。满足上述三种情形,即使被执行人以该唯一住房是其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也不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