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其实是公司的小员工,我的工作主要就是财务的管理,但是前两天一个领导在这边挪用了资金,现在被发现了我也被抓了,所以可以请请律师提供份挪用资金罪辩护词范文么

帮助5人 10w+浏览 匿名 2017-01-12 内蒙古通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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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参加了本案的庭审,对本案案情有了全面的了解。根据本案查明的案情及被告人在到案后的现实表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考虑:
    一、本案应当认定被告人构成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同时法发(200)第3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自首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本案公诉机关所起诉的事实是权xx在纪检机关未对其采取办案措施之前的供述,且是纪检机关所掌握线索之外的事实,因此应当认定权xx自首情节成立。
    二、本案应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或工作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从以上定义及犯罪构成可见,两罪的主体要件相同,客观方面也有相似之处,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主观意图及行为区别上:
    一、故意内容不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是不法占有的故意,主观上不具有归还的意图;挪用资金罪的行为人是暂时占有、使用的故意,主观上具有归还的意图。
    二、行为不同。职务侵占罪是将单位财物据为已有,因而侵犯了单位财物的所有权整体;挪用资金罪只是暂时占有、使用单位资金,因而只是侵犯了单位资金的占有权和使用权。从本案看,权xx的主观意图是很明确的,铙钹村在荒山治理过程中所得的钱款,原村书记及会计是知道的,且在村的其他支出中使用过其中的钱款,权某某作为时任的代理村主任及之后的村支书应当知道将一笔巨额资金据为已有、永不归还是不可能的,再联系其占用资金的前后经过,不难发现,他只是想提取这笔钱,在其任职期间用来做电信工程,赚了钱还用于村内建设。众所周知,电信工程是投资见效快且利润较大的生意,只是在工程中承包合伙人经营管理不善至使工程周期长且未见收益。法律是公正的,我们不能因为权某某还不上这笔钱,而武断认定其据为已有。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不归还的情况比较复杂,正如权某某是主观上想还且曾想着用这笔钱及所得收益用于村内的道路建设为村民谋福利,只是客观形式未遂所愿致使客观上不能归还。因此对于本案的定性应当认定为挪用资金而不是职务侵占。
    三、被告人有其他酌定从轻情节被告人虽然触犯了刑法应当得到法律的制裁,但同时被告人具有以下情节,恳请人民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在职期间是一个为民谋利的好村官被告人权xx在xx村任职期间承诺为村民修建村内水泥道路。但熟悉xx镇及xx村的人都知道,xx镇是贾汪xx区乃至整个xx市数的着的贫困乡镇,xx村更是其中的贫困村,村内无任何工业,无收入来源,修路说起来简单,实际实施起来又谈何容易?为了解决村民的就业及收入问题,权xx在200年之前任会计时即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用于争取村内荒山治理工程。几经周折争取到了荒山治理工程款,解决了当时村内大部分村民的就业及收入问题。此后正是出于其对村民修路承诺的兑现,为了能够积攒修路资金才将村里资金挪作与他人合伙的电信工程之用。其挪用资金的目的是为了挣到更多可以修路的钱,是想为村民谋福利。当然作为辩护人,谈到这些并不是为权xx的违法行为作辩解,也不是说权xx的行为因为出于对村集体利益的考虑而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只是想说明权某某是一个好的村官,是真心想为百姓谋福利的村官。对其工作期间的成绩及其为村民谋利的真心应当得到认可。
    二)被告人未将所挪用的资金用于改善自家贫困的生活办案机关在去被告人家里调查时的所见应当于我有同感,那就是占用了村里这么多钱,家里怎么连一件像样的家具也没有。是的,当我第一次到被告人权xx家中,向其家属蔡xx询问近年来权xx花钱有没有表现出大方,有没有给家中置办过大件家用(也就是家中有没有添置过值钱的东西)时,作为一个纯朴的农村家庭主妇给我说有,我当时闪过的一个念头是这种村官应该严惩,然而当我问是什么大件时,这位家庭主妇虽然仍蒙在丈夫入狱的不安之中,但仍表现出一种淡淡的如数家珍的感觉说:一台二十一吋的纯平电视。当时我的心里便是一阵心酸,二十一吋的纯平电视也不过仅仅一千元,而在这个家庭中却决对属于大件了。也正是这位纯朴的家庭妇女,为了能使丈夫减轻哪怕是那么一点点处罚,到处请亲拜友凑够了一万元钱退还到办案机关。现在,她仍在没日没夜的出着自己微薄的力,为了儿子能够完成学业而劳作着。很显然,被告人权xx并没有将其挪用的钱用于自己贫困家庭生活的改变,没有挥霍。
    三)被告人认罪态度积极,自始至终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在向办案机关交待其违法行为后直到本案今天的庭审,一直口供稳定,没有为自己作任何狡辩的辩解,允分认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积极。且,被告人主动交待了资金的去向配合办案机关追回了部分款项,在纪检单位审查时即主动交纳了身上的2000元现金。被告人的积极认罪态度为办案机关办理案件提供了便利,使本案能够尽快顺利的得以侦破。综上,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认定挪用资金罪,应当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同时被告人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到案后认罪态度积极,使被挪用资金得到部分追回,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亦具有如上的酌定从轻情节,恳请合议庭对其量刑时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充分考虑。辩护人:xx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以上就是我为您提供的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参加了本案的庭审,对本案案情有了全面的了解。根据本案查明的案情及被告人在到案后的现实表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考虑:
    一、本案应当认定被告人构成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同时法发(200)第3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自首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本案公诉机关所起诉的事实是权xx在纪检机关未对其采取办案措施之前的供述,且是纪检机关所掌握线索之外的事实,因此应当认定权xx自首情节成立。
    二、本案应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或工作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从以上定义及犯罪构成可见,两罪的主体要件相同,客观方面也有相似之处,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主观意图及行为区别上:
    一、故意内容不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是不法占有的故意,主观上不具有归还的意图;挪用资金罪的行为人是暂时占有、使用的故意,主观上具有归还的意图。
    二、行为不同。职务侵占罪是将单位财物据为已有,因而侵犯了单位财物的所有权整体;挪用资金罪只是暂时占有、使用单位资金,因而只是侵犯了单位资金的占有权和使用权。从本案看,权xx的主观意图是很明确的,铙钹村在荒山治理过程中所得的钱款,原村书记及会计是知道的,且在村的其他支出中使用过其中的钱款,权某某作为时任的代理村主任及之后的村支书应当知道将一笔巨额资金据为已有、永不归还是不可能的,再联系其占用资金的前后经过,不难发现,他只是想提取这笔钱,在其任职期间用来做电信工程,赚了钱还用于村内建设。众所周知,电信工程是投资见效快且利润较大的生意,只是在工程中承包合伙人经营管理不善至使工程周期长且未见收益。法律是公正的,我们不能因为权某某还不上这笔钱,而武断认定其据为已有。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不归还的情况比较复杂,正如权某某是主观上想还且曾想着用这笔钱及所得收益用于村内的道路建设为村民谋福利,只是客观形式未遂所愿致使客观上不能归还。因此对于本案的定性应当认定为挪用资金而不是职务侵占。
    三、被告人有其他酌定从轻情节被告人虽然触犯了刑法应当得到法律的制裁,但同时被告人具有以下情节,恳请人民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在职期间是一个为民谋利的好村官被告人权xx在xx村任职期间承诺为村民修建村内水泥道路。但熟悉xx镇及xx村的人都知道,xx镇是贾汪xx区乃至整个xx市数的着的贫困乡镇,xx村更是其中的贫困村,村内无任何工业,无收入来源,修路说起来简单,实际实施起来又谈何容易?为了解决村民的就业及收入问题,权xx在200年之前任会计时即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用于争取村内荒山治理工程。几经周折争取到了荒山治理工程款,解决了当时村内大部分村民的就业及收入问题。此后正是出于其对村民修路承诺的兑现,为了能够积攒修路资金才将村里资金挪作与他人合伙的电信工程之用。其挪用资金的目的是为了挣到更多可以修路的钱,是想为村民谋福利。当然作为辩护人,谈到这些并不是为权xx的违法行为作辩解,也不是说权xx的行为因为出于对村集体利益的考虑而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只是想说明权某某是一个好的村官,是真心想为百姓谋福利的村官。对其工作期间的成绩及其为村民谋利的真心应当得到认可。
    二)被告人未将所挪用的资金用于改善自家贫困的生活办案机关在去被告人家里调查时的所见应当于我有同感,那就是占用了村里这么多钱,家里怎么连一件像样的家具也没有。是的,当我第一次到被告人权xx家中,向其家属蔡xx询问近年来权xx花钱有没有表现出大方,有没有给家中置办过大件家用(也就是家中有没有添置过值钱的东西)时,作为一个纯朴的农村家庭主妇给我说有,我当时闪过的一个念头是这种村官应该严惩,然而当我问是什么大件时,这位家庭主妇虽然仍蒙在丈夫入狱的不安之中,但仍表现出一种淡淡的如数家珍的感觉说:一台二十一吋的纯平电视。当时我的心里便是一阵心酸,二十一吋的纯平电视也不过仅仅一千元,而在这个家庭中却决对属于大件了。也正是这位纯朴的家庭妇女,为了能使丈夫减轻哪怕是那么一点点处罚,到处请亲拜友凑够了一万元钱退还到办案机关。现在,她仍在没日没夜的出着自己微薄的力,为了儿子能够完成学业而劳作着。很显然,被告人权xx并没有将其挪用的钱用于自己贫困家庭生活的改变,没有挥霍。
    三)被告人认罪态度积极,自始至终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在向办案机关交待其违法行为后直到本案今天的庭审,一直口供稳定,没有为自己作任何狡辩的辩解,允分认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积极。且,被告人主动交待了资金的去向配合办案机关追回了部分款项,在纪检单位审查时即主动交纳了身上的2000元现金。被告人的积极认罪态度为办案机关办理案件提供了便利,使本案能够尽快顺利的得以侦破。综上,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认定挪用资金罪,应当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同时被告人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到案后认罪态度积极,使被挪用资金得到部分追回,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亦具有如上的酌定从轻情节,恳请合议庭对其量刑时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充分考虑。辩护人:董xx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参加了本案的庭审,对本案案情有了全面的了解。根据本案查明的案情及被告人在到案后的现实表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考虑:
    一、本案应当认定被告人构成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同时法发(200)第3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自首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本案公诉机关所起诉的事实是权xx在纪检机关未对其采取办案措施之前的供述,且是纪检机关所掌握线索之外的事实,因此应当认定权xx自首情节成立。
    二、本案应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或工作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从以上定义及犯罪构成可见,两罪的主体要件相同,客观方面也有相似之处,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主观意图及行为区别上:
    一、故意内容不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是不法占有的故意,主观上不具有归还的意图;挪用资金罪的行为人是暂时占有、使用的故意,主观上具有归还的意图。
    二、行为不同。职务侵占罪是将单位财物据为已有,因而侵犯了单位财物的所有权整体;挪用资金罪只是暂时占有、使用单位资金,因而只是侵犯了单位资金的占有权和使用权。从本案看,权xx的主观意图是很明确的,铙钹村在荒山治理过程中所得的钱款,原村书记及会计是知道的,且在村的其他支出中使用过其中的钱款,权某某作为时任的代理村主任及之后的村支书应当知道将一笔巨额资金据为已有、永不归还是不可能的,再联系其占用资金的前后经过,不难发现,他只是想提取这笔钱,在其任职期间用来做电信工程,赚了钱还用于村内建设。众所周知,电信工程是投资见效快且利润较大的生意,只是在工程中承包合伙人经营管理不善至使工程周期长且未见收益。法律是公正的,我们不能因为权某某还不上这笔钱,而武断认定其据为已有。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不归还的情况比较复杂,正如权某某是主观上想还且曾想着用这笔钱及所得收益用于村内的道路建设为村民谋福利,只是客观形式未遂所愿致使客观上不能归还。因此对于本案的定性应当认定为挪用资金而不是职务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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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被告人认罪态度积极,自始至终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在向办案机关交待其违法行为后直到本案今天的庭审,一直口供稳定,没有为自己作任何狡辩的辩解,允分认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积极。且,被告人主动交待了资金的去向配合办案机关追回了部分款项,在纪检单位审查时即主动交纳了身上的2000元现金。被告人的积极认罪态度为办案机关办理案件提供了便利,使本案能够尽快顺利的得以侦破。综上,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认定挪用资金罪,应当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同时被告人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到案后认罪态度积极,使被挪用资金得到部分追回,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亦具有如上的酌定从轻情节,恳请合议庭对其量刑时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充分考虑。辩护人:董xx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以上就是为您提供的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参加了本案的庭审,对本案案情有了全面的了解。根据本案查明的案情及被告人在到案后的现实表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考虑:
    一、本案应当认定被告人构成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同时法发(200)第3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自首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本案公诉机关所起诉的事实是权xx在纪检机关未对其采取办案措施之前的供述,且是纪检机关所掌握线索之外的事实,因此应当认定权xx自首情节成立。
    二、本案应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或工作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从以上定义及犯罪构成可见,两罪的主体要件相同,客观方面也有相似之处,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主观意图及行为区别上:
    一、故意内容不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是不法占有的故意,主观上不具有归还的意图;挪用资金罪的行为人是暂时占有、使用的故意,主观上具有归还的意图。
    二、行为不同。职务侵占罪是将单位财物据为已有,因而侵犯了单位财物的所有权整体;挪用资金罪只是暂时占有、使用单位资金,因而只是侵犯了单位资金的占有权和使用权。从本案看,权xx的主观意图是很明确的,铙钹村在荒山治理过程中所得的钱款,原村书记及会计是知道的,且在村的其他支出中使用过其中的钱款,权某某作为时任的代理村主任及之后的村支书应当知道将一笔巨额资金据为已有、永不归还是不可能的,再联系其占用资金的前后经过,不难发现,他只是想提取这笔钱,在其任职期间用来做电信工程,赚了钱还用于村内建设。众所周知,电信工程是投资见效快且利润较大的生意,只是在工程中承包合伙人经营管理不善至使工程周期长且未见收益。法律是公正的,我们不能因为权某某还不上这笔钱,而武断认定其据为已有。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不归还的情况比较复杂,正如权某某是主观上想还且曾想着用这笔钱及所得收益用于村内的道路建设为村民谋福利,只是客观形式未遂所愿致使客观上不能归还。因此对于本案的定性应当认定为挪用资金而不是职务侵占。
    三、被告人有其他酌定从轻情节被告人虽然触犯了刑法应当得到法律的制裁,但同时被告人具有以下情节,恳请人民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在职期间是一个为民谋利的好村官被告人权xx在xx村任职期间承诺为村民修建村内水泥道路。但熟悉xx镇及xx村的人都知道,xx镇是贾汪xx区乃至整个xx市数的着的贫困乡镇,xx村更是其中的贫困村,村内无任何工业,无收入来源,修路说起来简单,实际实施起来又谈何容易?为了解决村民的就业及收入问题,权xx在200年之前任会计时即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用于争取村内荒山治理工程。几经周折争取到了荒山治理工程款,解决了当时村内大部分村民的就业及收入问题。此后正是出于其对村民修路承诺的兑现,为了能够积攒修路资金才将村里资金挪作与他人合伙的电信工程之用。其挪用资金的目的是为了挣到更多可以修路的钱,是想为村民谋福利。当然作为辩护人,谈到这些并不是为权xx的违法行为作辩解,也不是说权xx的行为因为出于对村集体利益的考虑而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只是想说明权某某是一个好的村官,是真心想为百姓谋福利的村官。对其工作期间的成绩及其为村民谋利的真心应当得到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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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辩护词范文
审判长、合议庭:下面我为被告人辩护。总的辩护意见是:写出你的相关意见。结论是: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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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挪用公款3个月内归还还会被抓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按照我国现行法规,对于涉及挪用公款行为的追究具有一定条件。
在特定情境中,如若挪用公款三个月后及时归还,通常将不被视为刑事犯罪行为并将免于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根据相关的法律规范,如果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自身职位之便,擅自挪用公款用于个人用途,从事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用于盈利性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而超过三个月尚未偿还,则应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情节较为严重的情况,处罚力度将进一步加大,可能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
另外,如果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未能及时归还,则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挪用公款的行为并不仅限于挪用人本人使用,也可以是他人使用,或者是将公款提供给私人公司、私有企业使用,亦或是提供给个人使用。
如果挪用公款是为了个人使用,并且没有进行任何非法活动,那么只要挪用公款的数额较大,且不超过三个月,一般情况下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在其他情况下,例如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等,一般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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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辩护词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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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量刑怎么算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挪用资金罪行的量刑标准,现行法律有着明确而详细的规定。
具体来说,挪用公款供私人所用,用于非法经济活动且金额达到三万元以上者,应被判处五年内的有期徒刑或拘留;
如果涉及到如下情况中的任一种,则情节更为严重,将面临更长时间的刑事责任:
首先是涉嫌挪用公款在一亿人民币以上的案件;
其次是在重大灾害救援、紧急突发事件应对、优待抚恤、扶贫济困、自然资源保护等特殊领域中,涉嫌挪用公款金额在五千万元以上但不足一亿元的案件;
最后是涉嫌挪用公款后未能及时归还,且金额在五千万元以上但不足一亿元的案件。
在这些情况下,情节特别恶劣者,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此外,如果涉嫌挪用公款的金额高达三亿人民币以上,那么将会面临至少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不知情帮助别人挪用公款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涉及到的挪用公款罪案件当中,如果被控告者被判定为主谋的从犯,他们将会获得从轻处理的机会。
从犯是主犯的对等概念,也是共同犯罪行为中的一种类型。
它特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发挥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参与者。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挪作他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性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予归还,从而触犯了法律而构成的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挪用人必须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来实施挪用行为,也就是说,他们需要借助于职务权力以及地位所带来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款或特定款物的便利条件来实施挪用行为。
挪用,是指未经合法批准,或者违反财经纪律,擅自将公款从单位转移出去的行为。
当行为人将公款从单位转移出去之后,即便他们并未立即使用这笔公款,也同样会被视为挪用行为。
挪用的对象必须是公款,其中包括将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款物挪作个人使用。
如果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归个人使用,并且已经构成犯罪,那么就应该按照挪用公款罪来进行审判。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公款并不仅仅局限于现金。
对于那些将公有国库券挪作他用的行为,同样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而将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用于质押,使得公款处于风险之中,与挪用公款为他人提供担保之间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因此也应以挪用公款罪论处,挪用公款的数额则应根据实际或者可能承担的风险数额来确定。
至于挪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则不应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若构成其他犯罪,则应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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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写明:刑事无罪辩护词。写明本人经受某人的某某的委托,接受委托后进行了阅卷,会见了被告人,然后写明陈述理由和证据最后写明申诉人的姓名,该咋生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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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4.5万怎么判
[律师回复] 解析:
一、根据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期间的罪犯,如果他们在挪用公司资金满三个月后仍然没有归还,或是将部分资金用于盈利性活动中,数额达到了人民币30,000元但不超过50,000元的情况下,基准刑罚将是拘役刑。
而当挪用的资金数额达到50,000元时,基准刑罚则会变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且每增加10,000元的犯罪金额,刑期就会相应地增加一个月。
此外,如果这些罪犯将挪用的资金用于非法活动,其数额在15,000元至20,000元之间的话,基准刑罚也将是拘役刑。
而当数额达到20,000元时,基准刑罚将会变为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时每增加3500元的犯罪金额,刑期也会随之增加一个月。
二、根据第二款的规定,被判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期间的罪犯,如果他们挪用了公司资金300,000元,或者虽然只挪用了30,000元,但是并没有及时归还给公司,那么基准刑罚将会是有期徒刑三年。
在此基础上,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8500元,或者每增加未归还数额4500元,刑期都会增加一个月。
同样地,如果这些罪犯将挪用的资金用于非法活动,其数额在100,000元以内,或者虽然只挪用了15,000元,但是却将其用于非法活动而且并没有及时归还给公司,那么基准刑罚也将会是有期徒刑三年。
在此基础上,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5000元,或者每增加未归还数额2000元,刑期也会随之增加一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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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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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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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22年以上文物刑法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涉及盗窃文物罪的量刑标准,可参考如下法律规定:
首先,若罪犯所盗窃的是国家博物馆收藏的普通文物,则其犯罪情节属于数额较大,依据相关法律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还须承担罚金的惩罚;
其次,若罪犯盗窃的是国有博物馆中收藏的三级文物,那么其犯罪情节便属于数额巨大,按照相关法规,应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承担罚金的惩罚。
在法律层面上,偷盗文物实际上构成了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盗窃公私财物来获取数额较大的财产,或者多次进行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行为。
要构成盗窃罪,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盗窃罪的行为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这些财物既包括有形物体也包括无形物品及财产性权益;
其次,盗窃罪的行为方式是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即违反被害人的意愿,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方(包括单位)所有;
最后,只有当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达到较大程度,或者多次进行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时,才能构成盗窃罪。
在实际案例中,若罪犯犯下盗窃罪,且符合以下任一情况,都可以考虑对其适用缓刑:
首先,罪犯实施盗窃行为的次数不超过五次,且盗窃所得金额总计未超过人民币1万元,同时能够积极退还赃款并主动缴纳罚金;
其次,罪犯实施盗窃行为的次数不超过三次,且盗窃所得金额总计未超过人民币2万元,并且具备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能够积极退还赃款并主动缴纳罚金;
最后,罪犯系初次犯罪或偶然犯罪,且盗窃所得金额未超过人民币3万元,同时具备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能够积极退还赃款并主动缴纳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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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自己的身份,陈述事实,原因,和想法。一审判决认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与符相勾结,采取虚报工程款、隐瞒已支付工程款的方法,实施了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一审判决认定的什么事是判的不合情况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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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拐卖妇女罪资深律师辩护有用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判定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法定准则如下:
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以将女性出卖为唯一目的的行为,如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妇女的手段,便构成了拐卖妇女罪这一严重罪行。
该罪行针对的客体是被侵害妇女的人身自由权益与人格尊严权利,其在客观层面主要体现为非法且恶意地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中转妇女的行为。
而在犯罪主体方面,本罪通常由一般的自然人所构成;
至于主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直接故意态度。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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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天津非吸罪无罪辩护的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刑事诉讼中,对于无罪辩护的规定主要围绕着辩护律师为其当事人提供辩护,而这种辩护主要集中于确保他们的当事人并未实施相关的犯罪行为,即通过深入剖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法规定中的犯罪构成要素,以证明其当事人并未参与任何形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
如果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从而扰乱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那么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可能被处以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的罚款;
若涉及金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款。
此外,如果是单位触犯上述法律法规,那么该单位将会受到相应的罚款惩罚,并且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也将按照同样的标准接受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代理申诉、控告;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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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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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第三者险赔偿范围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范围:
此项保险主要涵盖了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所突发的意外事件,进而引起第三方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等情况,当事态得到确认后,保险公司会依据法律规定来为投保人进行相应款项赔偿。
赔付的具体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医疗费用、诊断治疗费用、住院期间各项支出费用、住院伙食补贴费用、丧葬费用、死亡赔偿费用、办理丧事所需交通费用、伤残赔偿金、辅助性残疾用具费用、护理费用、康复费用、交通费用、被抚养人生活费用、住宿费用、误工费用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强奸罪律师辩护失败还收费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即便律师的辩护策略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其仍需根据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收取相关的服务费用。
所谓“律师收费”即指当律所接受委托并着手处理法律事务之际,以实际情况为参照,向委托方收取的一系列相关费用,其中主要囊括了两项基本构成——服务费用及办案费用。
服务费用,顾名思义,是律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所付出的劳动力价值的体现;
而办案费用则涵盖了除服务费用之外的所有其他费用及支出。
值得注意的是,律师的辩护工作存在着胜诉与败诉两种可能性,因此,律师通过自身的努力获取应得的劳动报酬,这也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在我国现行的律师收费模式中,计件收费方式无疑是最为普遍且应用范围最广的一种。
计件收费,即是将每一个案件作为独立的计算单位,根据既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而具体的收费标准则需要根据相关法规或双方协商来确定。
至于按比例收费,则是以争议标的金额为基础,按照法律规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的比例进行收费,这种收费方式通常适用于涉及到财产权益关系的法律事务,例如经济纠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非诉讼案件以及涉及财产权益的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各类案件。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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