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的挪用公款罪案件当中,如果被控告者被判定为主谋的从犯,他们将会获得从轻处理的机会。
从犯是主犯的对等概念,也是共同犯罪行为中的一种类型。
它特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发挥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参与者。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挪作他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性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予归还,从而触犯了法律而构成的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挪用人必须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来实施挪用行为,也就是说,他们需要借助于职务权力以及地位所带来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款或特定款物的便利条件来实施挪用行为。
挪用,是指未经合法批准,或者违反财经纪律,擅自将公款从单位转移出去的行为。
当行为人将公款从单位转移出去之后,即便他们并未立即使用这笔公款,也同样会被视为挪用行为。
挪用的对象必须是公款,其中包括将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款物挪作个人使用。
如果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归个人使用,并且已经构成犯罪,那么就应该按照挪用公款罪来进行审判。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公款并不仅仅局限于现金。
对于那些将公有国库券挪作他用的行为,同样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而将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用于质押,使得公款处于风险之中,与挪用公款为他人提供担保之间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因此也应以挪用公款罪论处,挪用公款的数额则应根据实际或者可能承担的风险数额来确定。
至于挪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则不应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若构成其他犯罪,则应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