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判定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法定准则如下:
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以将女性出卖为唯一目的的行为,如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妇女的手段,便构成了拐卖妇女罪这一严重罪行。
该罪行针对的客体是被侵害妇女的人身自由权益与人格尊严权利,其在客观层面主要体现为非法且恶意地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中转妇女的行为。
而在犯罪主体方面,本罪通常由一般的自然人所构成;
至于主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直接故意态度。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